銀幣侵權第一案:設計師獲賠50萬元
2013年02月21日經濟導報
導報訊(記者 孫羅南)歷時兩年多,3次開庭審理,被稱為“銀幣侵權第一案”的山東大學教授周峰訴中國金幣總公司等著作權侵權案一審日前宣判。(本報2010年11月22日A1版、2010年12月3日A4版、2012年10月24日B2版對該案曾予報導)
18日,周峰的代理人、山東文楷律師事務所律師溫江鴻告訴經濟導報記者,她已經收到了法院的判決書。
2009年和2010年,中國金幣總公司(下稱“金幣公司”)委託深圳國寶造幣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 製作發行中國古典文學名著《水滸傳》彩色金銀紀念幣。
2010年8月27日,周峰在山東齊泉紀念幣有限公司(下稱“齊泉公司”)購買到上述紀念幣,認為紀念幣中《行者武松》和《花和尚魯智深》的圖案侵犯了其《武松打虎》和《魯智深倒拔垂楊柳》兩幅作品的著作權,並將中國金幣總公司等訴至法庭。
因涉及美術作品的比對,專業性較強,法院委託上海市智慧財產權司法鑒定中心(下稱“鑒定中心”)就涉案權利作品與被控作品表達是否相同或實質相似進行了鑒定。
2011年10月31日,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院於2012年11月15日進行了第三次開庭審理。不過,該案第三人彩石太方(北京) 藝術設計有限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其在此前的庭審中曾述稱,《花和尚魯智深》畫稿系彩石大方公司設計師創作。
鑒定中心認為,《花和尚魯智深》紀念幣與《魯智深倒拔垂楊柳》郵票作品的整體表達不相同,也不實質相似,但主要創作部位的作品表達實質相似,並從繪畫手法、構圖、細節3個部分進行了比對。“雖然兩者在繪畫手法和部分細節上存在不同之處,但是這種不同不構成紀念幣魯智深部分的獨創性表達。因此,紀念幣魯智深部分和郵票魯智深部分的作品表達實質相似。”
法院認為,被訴作品《花和尚魯智深》對權利作品《魯智深倒拔垂楊柳》有關魯智深倒拔垂楊柳主要創作部位進行複製並對局部細節進行改動,侵犯了周峰對其作品所擁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花和尚魯智深》的載體為紀念銀幣,該銀幣由金幣公司委託國寶公司製作,兩者是該銀幣的共同製作者,同時也是著作權法意義上被訴作品《花和尚魯智深》的共同複製者。金幣公司發行、齊泉公司零售紀念銀幣,均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對被訴作品《花和尚魯智深》的發行。
因此,法院判決金幣公司、國寶公司、齊泉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周峰美術作品《魯智深倒拔垂楊柳》著作權的行為。金幣公司、國寶公司賠償周峰經濟損失50萬元,並就其侵權行為向周峰賠禮道歉。
另據導報記者瞭解,周峰起訴金幣公司等發售的《行者武松》圖案紀念幣侵犯其《武松打虎》作品著作權一案,周峰已經撤訴,待進一步收集證據後另行起訴。
【作者: 來源:經濟導報】(責任編輯:雲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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